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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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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确保信息质量和发布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社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为加强对本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根据职责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及分工等;

(二)部门文件(包括本部门发布的要社会周知的公告、通知、公示、通知等)等;

(三)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等人事管理情况;

(四)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专项规划,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单项事业发展规划等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五)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六)各项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固定资产的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职能范围内按规定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法申请公开事宜。

第九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形成的处室、单位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时限

第十条 主动公开。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主动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本社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处室或机构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给予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章 公开途径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杭州市供销社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公开栏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程序。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信息形成处室、单位要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信息主动公开:

(一)信息形成处室、单位按照以下几种情况提出拟公开信息:

1、在拟制公文时提出拟公开信息;

2、非公文类信息在制作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公开信息;

3、信息公开后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更新信息。

(二)由信息形成处室、单位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信息形成处室、单位将审查信息报送社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四)社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并送领导审发。

(五)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经批准公开后的信息在规定期限内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六)信息形成处室、单位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信息形成处室、单位对公开信息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以适当方式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获取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当面提交、信函提交或电子邮件提交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

(二)本社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办公室,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形成要件进行审查。

(三)办公室提出办理时限,将申请转给信息形成处室、单位办理。

(四)办公室根据信息形成处室、单位办理情况和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五)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形成信息的处室或单位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因征求意见而延期答复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社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和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本岗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具体包括上一年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以公开信息情况,经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后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社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或者造成重大泄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理或行政处分,并追究相关处室、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或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