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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1- 08- 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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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杭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社机关各处室、市本级各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改革,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经市社党委会、社资委会研究同意,制定出台《杭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6月29日
杭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本级
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 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体系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17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供销金字〔2018〕26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改革推动农合联更好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84号)、《浙江省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供合发〔2020〕23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杭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 (以下简称合作发展基金)主要来源包括杭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本级社有资产收益提取、财政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补助资金、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等组成的合作发展基金。
社有资产收益指中汇实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每年经审计后应收到实际投资企业分红,按不低于20%比例,注入合作发展基金,并纳入中汇公司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条 合作发展基金以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体现公益为主导向,以委托、购买服务和补助奖励为主要形式,用于全市供销社为农服务能力建设和为农服务事项。
第三条 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建立为农服务体系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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