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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1- 08- 16 | 废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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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托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社属各企业,各处(室):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托审计暂行办法》已经省供销社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7月9日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托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82号)文件精神,运用好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力量,强化社有资产审计监督,规范社有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合集团总部及其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和拥有控制权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社有企业)。拥有控制权是指兴合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作为第一大股东,或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规定,能够实际支配所出资企业行为的情形。出资企业的下级企业按照股权穿透关系计算。
第三条 委托审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并充分考虑拟选聘事务所与被审计企业资产规模、业务特征等情况的匹配程度。
第四条 委托审计业务分为省供销社和兴合集团统一委托审计业务(以下简称统一委托审计业务)和自行委托审计业务。
统一委托审计业务包括:
(一)社有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经济责任制考核审计和工资总额专项审计等;
(二)省供销社和兴合集团组织实施的任期审计、离任审计;
(三)省供销社和兴合集团组织实施的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涉及企业股改上市或上市公司重组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列示以外的审计业务为自行委托审计业务。
第五条 统一委托审计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为主要标的,采用定期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自行委托审计业务除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回避及其他特殊原因外,可以由已经选聘的中介机构承担,也可以自行建立选聘、委托、评价制度进行委托。
第六条 省供销社成立审计工作小组,做好下列工作:
(一)编制委托审计竞标方案,报请省供销社党委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二)